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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案為何踩到資本市場紅線
作者:蔡昆洲律師(律師公會全聯會財經法委員會副主委、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處研究員) (歡迎與我聯絡,或查看事務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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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406/832529/

中央研究院翁啟惠院長因身陷浩鼎案風波,竟自行辭去院長一職滯美不歸。對於浩鼎案造成的爭議,國內評論兩極,有指責他不顧中研院聲譽、毀棄國家名器,有維護他協助台灣發展生技產業功不可沒、身為世界頂尖科學家應受到禮遇。各家的評論或許因有強烈的主觀想法,難以持平客觀地分析,然而回到法律面,暫且不討論是否有違利益迴避或公務人員相關法令,僅從資本市場的法規來看,翁院長及其親屬是否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責任,恐怕將會需要經過司法的檢驗。

首先就各方爭論不休的內線交易嫌疑,有論者指出,翁院長的女兒翁郁琇持有高達三千張浩鼎股票,在解盲前只賣出10張,如此少量不會構成內線交易。但是證交法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並沒有規定交易數量的最低要求,亦未要求該交易需足以影響股票價格或對股票市場有重大影響。司法實務上也常見僅買賣少量股票,仍成立內線交易罪責的例子,因內線交易規範如採取「效率市場假說」,內線交易所造成的資訊不對稱已重傷證券市場的交易效率與公平性,故內線交易成立與否和交易數量並無關係,而是需嚴格檢視相關事實是否符合特定內部人、重大消息及消息明確時點等構成要件,至於交易量或獲利多寡僅是作為判斷意圖的客觀佐證及法院量刑時的參考基準。

另一個更值得深加檢討的,則是翁院長對於浩鼎解盲失敗的發言及評論,有無構成證交法第155條的影響股價或操縱股價行為。證交法第155條對於影響股價的規範,除了嚴禁以不正交易行為影響股價外,同時亦規定不得散布流言或不實言論影響股價,或以直接、間接行為操縱股價。試想,如果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財務長,面對公司財務危機傳言,為了避免股價下跌而提供不實資訊回應外界質疑,會不會有法律責任?以往司法實務多是審理股友社做多或放空股價時散布流言的情形,然而面對本案,如何認定翁院長發言時的角色是內部人或公眾人物,以及他在生技產業的地位是否也對股票市場有實質影響力,法院可能需要發展新的審理標準。

本案因涉及中研院院長而受到矚目,但更值得警惕的是,上市櫃公司的負責人或大股東面臨公司重大事件或發布重大訊息時,本該特別小心謹慎,任何動作都應先諮詢律師的專業意見,甚至在公司設置法務長或公司治理長等職位,而公司在上市櫃掛牌以前,對於證交法的規定及公司治理守則亦應有完整的教育訓練,並敦促負責人、大股東及高階經理人參與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的法律講習,以避免因無知而違反法令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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