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昆洲律師簡歷 (官網請見這裡,歡迎與我聯絡)

現職

  • Enlighten Law Group主持律師
  • 執業律師、專利代理人
  •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經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
  • 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台灣校友會法律顧問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金融仲裁人

學歷:

  • 政治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學組博士班
  •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律碩士
  • 英國倫敦大學學院法律學碩士
  • 台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法學士

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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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chou Tsai, Esq. (Welcome to visit the official website)

Qualifications and Certificates:

  • Leading Partner, Enlighten Law Group
  • Attorney-at-Law, Taiwan Bar Association
  • Patent Agent (admitted in Taiwan)
  • Financial Arbitrator
  • Vice Chairperson of Financial and Economic Law Committee, Taiwan Bar Association
  • Chair and Legal Advisor, Berkeley Club of Taiwan

Education:

  • UC Berkeley, School of Law, LL.M.
  •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Faculty of Laws, LL.M.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Graduate Institute of Law, PhD Candidate
  • Chung Yuan Christian Univ., Graduate School of Financial Law, LL.M.
  •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LL.B.

Career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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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復興員工淪華隆翻版 (歡迎與我聯絡)

吳俊達/空服員職業工會法律顧問、華隆工人案扶助律師
蔡昆洲/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金融仲裁人、執業律師

(原文刊登於2016年11月28日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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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反映台灣證券業的系統性失敗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作者:蔡昆洲律師
(原文刊登於2016年11月1日上報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649)

在媒體稱為金融三大案的兆豐案、樂陞案及TRF爭議之中,樂陞案恐 怕是三大案裡最複雜難解的一個,或許這也是為何目前僅能仰賴檢調的刑事調查進度,而至今仍看不到對事件始末有完整的報告,或是有什麼有效的具體作為。事實上,這種情形並非是因為主管機關缺乏有效的監理工具或是事實調查途徑,而是因為樂陞案反映了台灣證券業在各方面的系統性失敗(Systematic Failure),包括公開收購制度的規範不足、對客戶及交易人未確實執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對交易執行過程的風險管控不足,以及證券業未落實洗錢防制工作等,這也使得當追究誰該為樂陞案負責時,似乎所有人都有責任,但所有人又都無法歸責的詭異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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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爭議處理政策宜回歸金融專業及法治制度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作者:蔡昆洲律師 (查看事務所官網)

(原文刊登於2016年10月28日上報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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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對司法院大法官行使同意權案公聽會 (歡迎與我聯絡,或查看事務所官網)

發言要點

發言人:蔡昆洲律師 (2016/10/12)

  1. 致意
  • 主席、各位委員、在場的學者專家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今天非常榮幸能參加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選的審查公聽會。
  • 我是以非常嚴肅且慎重的態度參加本次公聽會,為了準備今天的公聽會,特地詳加閱讀民國92年的立法院公聽會紀錄。
  • 92年的公聽會和本次的公聽會有許多巧合,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也經驗過92年的公聽會,而當年提出審查意見的黃昭元教授、詹森林教授,今天則是司法院大法官的被提名人,比較他們過去的發言和現在的表現,剛好可以驗證其言行是否一致。
  1. 代表中生代法律人的聲音
  • 本屆的大法官被提名人,有多位是我台大的師長,還有司法界的前輩和律師界的先進,如果就學經歷或法律專業能力而言,符合大法官的選任資格應該是毋庸置疑的。
  • 但是,大法官不僅僅是一個職位而已,大法官代表這一整個世代的法律人,並且負有領導司法制度及法律人社群的任務。
  • 基於民主原則,身為被領導的其中一員,我想代表中生代的法律人,提出一些問題及訴求。
  1. 未來的司法制度樣貌
  • 社會各界深刻期待本屆的司法院大法官能引領司法改革的進行,相信這也會是本次審查時的重點。
  • 然而,司法改革像是一個令人困惑的專用詞,自從民國88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提出多項司法改革目標,從那之後司法改革似乎未曾停止過,卻又好像從未有過令人滿意的改變,例如刑事訴訟法修正了二十幾次,但是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感卻只有日益加深。
  • 特別是本屆大法官將會深刻地影響未來十年的司法制度,所以能否具體地說明未來的司法制度會是什麼樣的樣貌,以及你們要做什麼、怎麼做以達成這個目標。
  • 例如,除了特例性的拔擢個別的優秀司法人員,司法人事根深蒂固的期別制度有沒有改變的可能性?有沒有具體落實法院系統民主化的想法或計畫?
  • 再例如,台大林鈺雄教授前天(10/10)的投書指出最高法院的問題(戈第亞結)。釋憲案的主要來源之一是經終審法院判決的案件,但大量的釋憲聲請是否代表包括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審判尚未能全面恪守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對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態度是什麼?(上級審、司法行政指導、學理討論、互不隸屬)
  1. 司法一元化的問題
  • 行政法院的主要設置目的在於實行行政救濟制度,有認為基於憲法及行政法是一門極為專門的領域,需要專責的法院。亦有認為,係基於憲法第78條之司法院掌理民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進而導致我國成為公私法二元區分的體系,並將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獨立設計。
  • 但是將近二十年的時間經過,觀察行政法院的判決,並未見到全面性地適用行政法原則或憲法原則。被提名人張瓊文法官的自傳裡也有提到,行政法院各庭對於憲法及行政法如何適用,見解可能是天差地別,這也造成行政法院的審判缺乏合理性和可預測性。
  • 縱使有行之多年的判例制度及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統一見解,最後的統一見解卻反而常常被法界質疑甚至被宣告違憲(如釋字第725號解釋)
  • 從行政法院的表現來看,審理過程把告官的人民都當成刁民,而判決的結果幾乎一面倒是人民敗訴,甚至可以改名就叫做敗訴法院。換言之,原本立意在提供人民特別司法救濟途徑的行政法院,反而變成封殺人民救濟機會、否定人民權利最嚴酷的機關。
  • 另方面,反而因審判權的割裂而造成許多亂象。以太平洋百貨經營權案為例,因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在許多法律爭點的判斷矛盾,造成該案纏訟十幾年、衍生一百多個案件,且因無抽象法規範的存在,導致亦無法請求司法院大法關統一見解。或是在前勞委會起訴關廠工人時,多數法院也無法勇於對其定性而導致問題繼續拖延。
  • 這樣的問題早在專利商標領域,解決方案則是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而現在又有提議要設置財稅法院、商事法院。
  • 現代的法律糾紛普遍有公私法交錯難分的情形,包括政府採購法、金融監理的投資人保護等法律領域,可見勉強區分公私法領域而劃歸不同的審判權,早已不符合人民實際生活及國家發展現況所需。
  • 因此,司法一元化並不是學理上討論的問題而已,對法律實務而言,如何統一審判機關的法律見解,並且使法院的判斷具有合理性及可預測性。
  • 此外,依照釋字530號解釋所指示的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要求,本應於92年即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完畢,使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然迄今皆未實現。甚至司法院內部有意見表示,釋字530號解釋是錯誤的解釋,故無須執行。各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如何看待此號解釋?
  • 若各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肯認 釋字530號解釋,亦即未來司法院將成為最高法院並對具體個案內容表示意見,請問我國違憲審查制度是否即因此成為具體審查?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對於司法院與現行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體系間的緊張關係,有無處理之道?質言之,現狀下的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是否應予廢除,而將司法院等同最高法院?
  1. 憲法忠誠
  • 多位學者專家不約而同的,都提出憲法忠誠的問題,在過去或許著重在大法官執行職務,不應有黨派、意識型態的區別。但是在新的時代,憲法忠誠應該有新的意義。
  • 近日來,從勞工例假日的爭議,到幾乎沒有交集的年金制度討論,我們可以看到階級之間的差異越來越明顯,而不同世代之間的利益衝突也越來越尖銳。
  • 再例如釋字709號解釋所處理的都市更新議題,可以看到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可能直接影響到人民經濟利益的分配,甚至國家經濟發展的方向。
  • 因此,各位大法官提名人對於階級及世代正義有何想法,在執行釋憲職務時,如何能跳脫自身的階級和世代,忠實執行憲法上的任務?
  • 另外,現任政府將轉型正義視為執政任務之一,在政府執行轉型正義的過程中,各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將要如何監督政府是否遵守憲法,如何堅持憲法原則、維持憲政秩序,並且避免政府以轉型正義為名,損及第三人的合法權利?
  1. 結語
  • 司法傳承、永續再造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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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和法規遵循是金融國際化與科技化急需打通的任督二脈 (歡迎與我聯絡,或查看事務所官網)

作者:蔡昆洲律師、羅少驊律師(本文刊登於105929日工商時報)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的法規遵循要求,遭紐約州金融局(NYDFS)罰款57億台幣,成為我國銀行有史以來受裁罰的最高金額,然而這並不是美國主管機關對違反洗錢防制、打擊恐怖融資等規定的金融機構所祭出的最高罰金,包括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在內的國際銀行,多有被罰超過百億台幣的紀錄。

美國對於反洗錢、反資恐的高度重視其來有自。洗錢防制發展初期,各國多著重在毒品相關犯罪,其後漸漸擴展至各種貪污、人口販賣與經濟犯罪所得的金流問題上,到了911事件後,更進一步擴張到打擊恐怖融資的思維,當時美國火速通過「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讓執法部門有更大的發揮空間。在認知美國的立法與執法背景之後,或能理解美國裁罰為何如此之重,反觀國內法規,銀行違反洗錢防制通報規定最高可處罰一百萬台幣,如屬重大違反內控內稽規定,裁罰金額最高至一千萬台幣,可見對於反洗錢的立法及執法與美國存在極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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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銀行遭駭事件談金融業如何強化資訊安全 (歡迎與我聯絡,或查看事務所官網)

謝佳龍(卡內基美隆大學資訊安全碩士、日本樂天集團資訊安全辦公室)
蔡昆洲(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前金管會法務處研究員)

(本文刊登於105年9月14日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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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在美遭罰57億元對台灣金融業的警訊 (歡迎與我聯絡,或查看事務所官網)

作者:蔡昆洲律師(本文刊登於105823日工商時報)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紐約州金融局(Dept. of Financial ServiceDFS)裁罰1.8億美元(相當於57億台幣)的消息傳回國內,造成極大震撼,除了裁罰金額是國內銀行未曾有過的高額之外,因兆豐銀不論是規模、業務及獲利情形,均是國內商業銀行的前幾名,在我國亦是金融監理及法令遵循的優等生,不論是先前的雷曼兄弟連動債或近期的人民幣TRF/DKO投資糾紛,該行均極少發生爭議,不禁令人想問究竟發生什麼事?

依據紐約州金融局措詞強硬的協議處分書(consent order),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的違規事實可以總結為內控不佳、未依洗錢防制規定申報與巴拿馬分行的可疑匯款、未確實執行客戶實地查核、風險評估政策不當、總部未落實監督、未正視回應金融局的金檢等,並可以歸納出三項重大缺失:一是未有適當的法令遵循制度及人事,對美國銀行保密法與洗錢防制法(BSA/AML)缺乏認識和有效執行;二是與兩家巴拿馬分行之間有多筆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甚至前不久發生巴拿馬文件(Panama Papers)醜聞的律師事務所也牽涉其中;三是漠視金融局的金檢報告,否認有違反洗錢防制法情節之外,還曲解法令規範要求。尤其被認為犯後態度不佳,更是兆豐紐約分行被從重處罰的主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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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昆洲律師受邀於105年6月18日至台中律師公會,對專業律師們主講「閉鎖性公司實務運用」律師研習課程。(歡迎與我聯絡,或查看事務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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